朱晋峰: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1月6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朱晋
11月6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朱晋峰博士作为专家应邀参加并提出了宝贵书面意见。此次会议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聚焦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超过人在线参加,并积极参与、在线发表意见。现“绿会融媒”将朱晋峰博士书面意见发表如下。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建议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朱晋峰
一、野生动物法草案处置重点
野生动物法在实施和修改重点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矛盾或者说内容协调: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与保护主体狭隘性的矛盾。法律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范围极其广泛,显然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主体、实际一线保护人员、手段都较少,如果按照目前现状来看,可能无法满足实践需要。需要重点考虑、在实务中须重点协调。
2.主管部门多样化与保护方式统一性之间的矛盾。根据草案,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为林业、渔业部门,还包括其他部门等,保护部门较多,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方式、措施、程序、协调性上应当保持协调性、统一性,以便于动物的保护。
3.普遍保护与重点对待的矛盾。野保法对动物保护要求都需要保护,但是在保护类别、保护措施、保护方法、保护手段等方面需要根据野生动物的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等进行区别对待,实现在普遍保护的基础之上,强调分类分级管理,有一定的区别对待。
4.主动预防与应急处置之间的矛盾。动物保护首先强调的是主动预防,在动物没有收到侵害前就采取措施防止其受到侵害。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日常环境下对野生动物的主动预防,一个是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公共环境事件,但对野生动物还没有造成侵害前,我们如何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是指在野生动物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应急救济措施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野保法要处理主动预防与应急处置之间的矛盾。
5.野生动物保护与野生动物运用之间的矛盾。野生动物保护是野保法的首要任务,但是对于一些科研等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对野生动物加以利用、运用等,我们就需要对其加以规范,在动物保护与动物运用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度,并对动物运用的形成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6.本土野生动物保护与外来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本土野生动物保护是必须的,但外来物种可能会丰富我们国家的生物链,但也可能对我国的生态造成破坏。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也需要野保法予以解决。
7.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存生活之间的矛盾。动物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最终是为了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野保法一方面要解决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健康如何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重点解决两者出现矛盾时,如何处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本次草案中体现的较少,需要加强。
二、具体条文的修订意见
总体意见,因本人对野保法是初次学习,仅能从条文意见上提出一定的意见。
条文的制定需要充分体现:协调性(条文之间的协调性)、简约性(条文内容尽量避免重复、简约)、逻辑性(条文之间的逻辑结构需要完整、统一)、精准性(条文内容尽量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形)。
具体建议如下:
1.第一条。野保法的制定目的,我认为应当将第四条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放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充分体现野生动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人与自然两方面,而不仅仅是自然单方面。
2.第六条。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我认为不需要两句话,只需要将“食用”放在前一句当中就可以了,避免法条的繁重。另外,第二款内容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都有重复,建议后面几条内容可以删除,后者仅对其中的特殊内容加以特别规定。
3.第七条第四款。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明确哪些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是县级还是地市级、省级,还是都要建立?另外协调机制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具体牵头?工作机制大体如何?需要在野保法中予以体现。
4.第十条。第十条第二款后半部分、第三款、第四款前半部分对同一内容的规定较为复杂,建议改为:“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文章来源:《材料保护》 网址: http://www.clbhzzs.cn/zonghexinwen/2020/1110/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