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市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静 通讯员 尹晓宁 王钟瑶 滨州报道 为增强广大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3月8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记者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滨州市关于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静 通讯员 尹晓宁 王钟瑶 滨州报道
为增强广大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3月8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记者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滨州市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妇女权益维护指南、通报2020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及女性为原告和上诉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件、行政案件218件,涉及女性犯罪的刑事案件39件。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占比最重,达43.5%。
会议现场
2020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如下
一、马某某(女)诉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案情简介】
马某某(女)与魏某某198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婚生女魏某一、魏某二,现两女均已成年。马某某身有残疾。2018年7月27日,马某某以魏某某向其投毒且有婚外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至今。双方无争议财产为:位于博兴县某村的三层楼房一处、户名为魏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双方有争议财产为:车辆、对两女儿出借的资金及存放在案外人处的款项。魏某某曾书写悔过书认可存有过错,且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魏某某提取约100 000元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马某某与魏某某离婚;诉争三层楼房第二层、第三层由马某某所有,第一层由魏某某所有,该宅院西南侧的门洞及通道由双方共同使用,对该楼房对应的宅基地双方共同享有使用权;银行股金由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马某某、魏某某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女)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而魏某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且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从便利生活及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涉案楼房的第一、二层归马某某所有,第三层归魏某某所有。对于马某某和魏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既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合情合理地解决纷争矛盾。本案中,男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存有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将诉争共有楼房的三分之二判归无过错方女方当事人。女方当事人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如判决二、三层楼房归其所有将导致其生活起居极大不便,故二审法院在财产数量上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又从生活便利的角度照顾女方,充分维护了女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
二、王某某(女)诉刘某某(女)赡养纠纷案——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以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生有子女六人,刘某某系其长女。近年来,王某某患有肺病、心脏病及脑梗死等疾病,分别于2015年6月在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在滨州市沾化区第二人民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58 974.68元。自2015年来,因家庭矛盾,刘某某未能赡养王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8日、4月26日向王某某打款1 000元,共计2 000元。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全部赡养人的人数确定刘某某的赡养份额,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判决: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医疗费9 829.11元、赡养费5 756.52元并自2020年度起每年按照1 723.67元的标准向王某某支付赡养费,直至王某某去世。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责任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以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妇女要求赡养的合法权利,法院将给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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